交通事故赔偿问题-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双赔问题_全球快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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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依据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》第二十条之规定“ 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,同时又构成工伤的,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,应予支持。
2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, 有要求工伤待遇的,应予支持。
3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,但营养费、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。
4、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,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”。
5、 可见是否可以双重赔偿要看具体情况:(一)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,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。
6、如和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此时只能选择一种赔偿;(二)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非同一单位的,此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双重赔偿,如果是在单位已经对人身损害作出赔偿的情况下,工伤赔偿时应当扣除这一部分赔偿,但 营养费、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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