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报道:妹妹照顾患病哥嫂,可依法继承部分遗产
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,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。然而对于尽孝,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,生活上的照料,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,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。在我们的生活中,除了继承人以外,还有一些人尽较多扶养义务同样可适当继承财产。
案例回顾
王老汉有一双儿女,儿子、儿媳、孙子一家三口,均不幸患病先于王老汉去世。儿子儿媳生前有一套房产,王老汉与亲家张老太在儿子一家三口患病离世后,对于该房产的分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就在两家人为分割房产争论不休之际,王老汉的女儿提出,哥哥、嫂子和侄子生病期间,一直都是自己在全权照顾,就连最后的丧事也是自己操持的。王老汉的女儿认为,自己该享受一定的继承份额。
一家人为了亲人留下的这套房产,特意联系了帮传承的专业律师,想听听律师的指导意见。
律师支招
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表示,王老汉的女儿虽不是其哥哥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但在其哥嫂及侄子患病期间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,属于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。王女士应分得适当的遗产,继承涉案房屋相应的份额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,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
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
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,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,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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